雲檢偵辦北港鎮農會職員涉嫌挪用農會資產 聲押5農會職員獲准案件說明
▲雲林地檢署檢察官及雲林調查站調查官,搜索北港鎮農會,偵辦案件調閱電腦相關資料。(圖:雲林地檢署提供)
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接獲情資,雲林縣北港鎮農會職員有共同挪用農會大額款項之情況,經初步查證後,認為情資可信,遂報請雲林地方檢察署指揮偵辦,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長戴文亮獲悉後,極為重視,指派雲林地方檢察署曹瑞宏檢察官進行偵辦,並指揮雲林縣調查站及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共同組成專案小組進行調查。
經蒐證完備後,於民國一一四年一月六日上午,由曹瑞宏檢察官親自帶隊至北港鎮農會等十五處執行搜索,查扣相關證物,並通知相關被告及證人共二十一人到案說明,經檢察官偵訊後,認為北港鎮農會職員王男(六十五年次)、蔡女(六十七年次)、黃女(七十三年次)、曾女(五十三年次)、張女(六十二年次)、吳女(六十二年次)、蘇女(六十二年次)等人均涉嫌農業金融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農會信用部職員,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信用部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信用部之財產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所犯係五年以上重罪,有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其中王男、蔡女、黃女、曾女、張女等五人向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聲請羈押,並於一一四年一月七日下午經法院裁定羈押禁見獲准;而吳女、蘇女等兩人,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認為無羈押之必要,分別予以新臺幣(下同)十萬元、五萬元具保。
此案翁女(一一三年七月歿)係雲林縣北港鎮農會會計,於一零四年十二月至一一三年二月間,協助製作傳票,且執掌北港鎮農會「存放行庫-合儲」內帳之工作,竟與王男、蔡女、黃女、曾女、張女、吳女、蘇女等人,製作不實之支出傳票之方式,將農會資金移轉至翁女所實際掌控之數個人頭帳戶內,再製作取款憑條,將款項從人頭帳戶內提領出來,渠等陸續自北港鎮農會挪出款項作為己用,共計挪取一億一千景百八十四萬四千六百六十八元,之後翁女等人再陸續將款項回補,迄今已回補九千兩百四十九萬九千一百一十一元,以此方式損害農會信用部之財產。
經蒐證完備後,於民國一一四年一月六日上午,由曹瑞宏檢察官親自帶隊至北港鎮農會等十五處執行搜索,查扣相關證物,並通知相關被告及證人共二十一人到案說明,經檢察官偵訊後,認為北港鎮農會職員王男(六十五年次)、蔡女(六十七年次)、黃女(七十三年次)、曾女(五十三年次)、張女(六十二年次)、吳女(六十二年次)、蘇女(六十二年次)等人均涉嫌農業金融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農會信用部職員,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信用部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信用部之財產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所犯係五年以上重罪,有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其中王男、蔡女、黃女、曾女、張女等五人向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聲請羈押,並於一一四年一月七日下午經法院裁定羈押禁見獲准;而吳女、蘇女等兩人,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認為無羈押之必要,分別予以新臺幣(下同)十萬元、五萬元具保。
此案翁女(一一三年七月歿)係雲林縣北港鎮農會會計,於一零四年十二月至一一三年二月間,協助製作傳票,且執掌北港鎮農會「存放行庫-合儲」內帳之工作,竟與王男、蔡女、黃女、曾女、張女、吳女、蘇女等人,製作不實之支出傳票之方式,將農會資金移轉至翁女所實際掌控之數個人頭帳戶內,再製作取款憑條,將款項從人頭帳戶內提領出來,渠等陸續自北港鎮農會挪出款項作為己用,共計挪取一億一千景百八十四萬四千六百六十八元,之後翁女等人再陸續將款項回補,迄今已回補九千兩百四十九萬九千一百一十一元,以此方式損害農會信用部之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