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检侦办北港镇农会职员涉嫌挪用农会资产 声押5农会职员获准案件说明
【记者刘春生/云林报导】 2025/01/09

▲云林地检署检察官及云林调查站调查官,搜索北港镇农会,侦办案件调阅电脑相关资料。(图∶云林地检署提供)
法务部调查局云林县调查站接获情资,云林县北港镇农会职员有共同挪用农会大额款项之情况,经初步查证後,认为情资可信,遂报请云林地方检察署指挥侦办,云林地方检察署检察长戴文亮获悉後,极为重视,指派云林地方检察署曹瑞宏检察官进行侦办,并指挥云林县调查站及云林县警察局北港分局共同组成专案小组进行调查。

经搜证完备後,於民国一一四年一月六日上午,由曹瑞宏检察官亲自带队至北港镇农会等十五处执行搜索,查扣相关证物,并通知相关被告及证人共二十一人到案说明,经检察官侦讯後,认为北港镇农会职员王男(六十五年次)、蔡女(六十七年次)、黄女(七十三年次)、曾女(五十三年次)、张女(六十二年次)、吴女(六十二年次)、苏女(六十二年次)等人均涉嫌农业金融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之农会信用部职员,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损害信用部之利益,而为违背其职务之行为,致生损害於信用部之财产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系五年以上重罪,有勾串共犯及证人之虞,其中王男、蔡女、黄女、曾女、张女等五人向台湾云林地方法院声请羁押,并於一一四年一月七日下午经法院裁定羁押禁见获准;而吴女、苏女等两人,云林地方检察署检察官认为无羁押之必要,分别予以新台币(下同)十万元、五万元具保。

此案翁女(一一三年七月殁)系云林县北港镇农会会计,於一零四年十二月至一一三年二月间,协助制作传票,且执掌北港镇农会「存放行库-合储」内帐之工作,竟与王男、蔡女、黄女、曾女、张女、吴女、苏女等人,制作不实之支出传票之方式,将农会资金移转至翁女所实际掌控之数个人头帐户内,再制作取款凭条,将款项从人头帐户内提领出来,渠等陆续自北港镇农会挪出款项作为己用,共计挪取一亿一千景百八十四万四千六百六十八元,之後翁女等人再陆续将款项回补,迄今已回补九千两百四十九万九千一百一十一元,以此方式损害农会信用部之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