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平法修正今起施行 徐榛蔚籲落實防治職場性騷擾
針對近年國內外一連串的Me Too運動,行政院於一一二年八月十六日修正公布《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自一一三年三月八日起施行,並陸續完成相關子法及辦法之修正,旨在進一步加強對工作場所性騷擾的防治,保障受僱者或求職者的申訴權益,以遏阻性騷擾事件的發生。
新法亦增訂「持續性性騷擾」之定義,並將以往雇主最難處理的「行為人係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之不特定之人」之性騷擾案件,歸由性騷擾防治法之規定處理。值得一提的是,過去性別平等工作法要求雇主於知悉性騷擾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但究竟何種措施才是立即有效,未有定義,導致雇主無所適從。本次修法特別將雇主「知悉」時點分為「因接獲申訴」或「非因接獲申訴」而知悉性騷擾之情形,分別具體明訂「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的相關內容,對於調查屬實且情節重大者,亦可逕行解僱,以強化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
縣長徐榛蔚表示,性騷擾和性侵害,不僅對當事人身心造成極大的傷害,讓社會充滿恐懼與不安,政府一貫的態度就是零容忍。本次藉由修訂健全的法令與機制,營造性別友善的環境,確保性騷擾防治得以落實,讓人民生活在杜絕性騷擾和性別暴力的社會。並呼籲雇主落實職場性騷擾防治法令措施,為加強事業單位對於新法的認識,花蓮縣社會處也在一一二年十二月十五日及一一三年二月二十九日辦法令說明會及研習會,共二百家事業單位參與,一一三年度將持續辦理相關法令說明會,期許各界共同終結性騷擾,營造性別友善工作環境。
新法亦增訂「持續性性騷擾」之定義,並將以往雇主最難處理的「行為人係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之不特定之人」之性騷擾案件,歸由性騷擾防治法之規定處理。值得一提的是,過去性別平等工作法要求雇主於知悉性騷擾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但究竟何種措施才是立即有效,未有定義,導致雇主無所適從。本次修法特別將雇主「知悉」時點分為「因接獲申訴」或「非因接獲申訴」而知悉性騷擾之情形,分別具體明訂「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的相關內容,對於調查屬實且情節重大者,亦可逕行解僱,以強化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
縣長徐榛蔚表示,性騷擾和性侵害,不僅對當事人身心造成極大的傷害,讓社會充滿恐懼與不安,政府一貫的態度就是零容忍。本次藉由修訂健全的法令與機制,營造性別友善的環境,確保性騷擾防治得以落實,讓人民生活在杜絕性騷擾和性別暴力的社會。並呼籲雇主落實職場性騷擾防治法令措施,為加強事業單位對於新法的認識,花蓮縣社會處也在一一二年十二月十五日及一一三年二月二十九日辦法令說明會及研習會,共二百家事業單位參與,一一三年度將持續辦理相關法令說明會,期許各界共同終結性騷擾,營造性別友善工作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