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平法修正今起施行 徐榛蔚吁落实防治职场性骚扰
针对近年国内外一连串的Me Too运动,行政院於一一二年八月十六日修正公布《性别平等工作法》,部分条文自一一三年三月八日起施行,并陆续完成相关子法及办法之修正,旨在进一步加强对工作场所性骚扰的防治,保障受雇者或求职者的申诉权益,以遏阻性骚扰事件的发生。
新法亦增订「持续性性骚扰」之定义,并将以往雇主最难处理的「行为人系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场所之不特定之人」之性骚扰案件,归由性骚扰防治法之规定处理。值得一提的是,过去性别平等工作法要求雇主於知悉性骚扰情形时,应采取「立即有效的纠正及补救措施」,但究竟何种措施才是立即有效,未有定义,导致雇主无所适从。本次修法特别将雇主「知悉」时点分为「因接获申诉」或「非因接获申诉」而知悉性骚扰之情形,分别具体明订「有效之纠正及补救措施」的相关内容,对於调查属实且情节重大者,亦可迳行解雇,以强化工作场所性骚扰防治。
县长徐榛蔚表示,性骚扰和性侵害,不仅对当事人身心造成极大的伤害,让社会充满恐惧与不安,政府一贯的态度就是零容忍。本次藉由修订健全的法令与机制,营造性别友善的环境,确保性骚扰防治得以落实,让人民生活在杜绝性骚扰和性别暴力的社会。并呼吁雇主落实职场性骚扰防治法令措施,为加强事业单位对於新法的认识,花莲县社会处也在一一二年十二月十五日及一一三年二月二十九日办法令说明会及研习会,共二百家事业单位参与,一一三年度将持续办理相关法令说明会,期许各界共同终结性骚扰,营造性别友善工作环境。
新法亦增订「持续性性骚扰」之定义,并将以往雇主最难处理的「行为人系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场所之不特定之人」之性骚扰案件,归由性骚扰防治法之规定处理。值得一提的是,过去性别平等工作法要求雇主於知悉性骚扰情形时,应采取「立即有效的纠正及补救措施」,但究竟何种措施才是立即有效,未有定义,导致雇主无所适从。本次修法特别将雇主「知悉」时点分为「因接获申诉」或「非因接获申诉」而知悉性骚扰之情形,分别具体明订「有效之纠正及补救措施」的相关内容,对於调查属实且情节重大者,亦可迳行解雇,以强化工作场所性骚扰防治。
县长徐榛蔚表示,性骚扰和性侵害,不仅对当事人身心造成极大的伤害,让社会充满恐惧与不安,政府一贯的态度就是零容忍。本次藉由修订健全的法令与机制,营造性别友善的环境,确保性骚扰防治得以落实,让人民生活在杜绝性骚扰和性别暴力的社会。并呼吁雇主落实职场性骚扰防治法令措施,为加强事业单位对於新法的认识,花莲县社会处也在一一二年十二月十五日及一一三年二月二十九日办法令说明会及研习会,共二百家事业单位参与,一一三年度将持续办理相关法令说明会,期许各界共同终结性骚扰,营造性别友善工作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