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連假 雇主應依法給假給薪
【記者張淑珠/台中報導】 2025/03/27

▲勞工於國定假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
清明連假即將到來,兒童節及民族掃墓節(清明節)為國定假日,其中「民族掃墓節」是以農曆清明節氣為準,所以今年兒童節及民族掃墓節恰巧為同一日四月四日星期五,依內政部《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兒童節與民族掃墓節同一日時,兒童節於前一日放假,因此四月三日星期四依規放假一日,為確保勞工權益,台中市政府勞工局特別提醒雇主妥善安排勞工休假與工資給付,避免違規受罰。

勞工局表示,依據勞動基準法規定,凡適用該法的勞工,雇主於上述「兒童節」及「民族掃墓節」二日均應依法給假並給薪,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若雇主徵得勞工同意將「兒童節」及「民族掃墓節」與其他工作日對調時,應約定好調移休假日期,才能對調。

勞工局補充,若「兒童節」及「民族掃墓節」遇到勞工例假或休息日,雇主必須讓勞工於其他工作日補休,補休日期可由勞資雙方協議,若補休日仍須使勞工出勤,加班費須依「國定假日加班」情況計算,以避免勞資爭議發生。

勞工局呼籲,清明連假是國人祭祖與家庭團聚的重要時刻,不論工作態樣,出勤與否,雇主應依法辦理,以保障勞工休假權益,妥善規劃人力,以兼顧企業運營與勞工福祉,共同營造和諧的勞動環境。

事業單位或勞工朋友如有勞動權益問題,可電洽專線04-22289111分機35200或親洽文心樓一樓新市政服務中心勞工局服務櫃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