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资商号变更负责人 仍应依法开立统一发票、缴营业税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独资商号变更负责人,虽统一编号未变更,原负责人将存货及固定资产移转与新负责人,仍应依法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台北国税局表示,独资商号对外虽以商号之名义营业,实际上独资商号并非属法人组织,其权利义务主体为经营该独资商号之负责人,故独资商号於商业登记上虽为负责人之变更,实际上乃为商号权利义务之转让,是原负责人将该商号之存货及固定资产移转与新负责人时,纵为无偿移转,仍应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条第3项第2款、第32条及同法施行细则第19条规定,视为销售货物,按转让时之时价认定销售额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台北国税局举例说明,甲独资商号系使用统一发票之营业人,其负责人张三与李四签订让渡契约,约定将该商号之经营权转让与李四,并将价值新台币(下同)100万元之存货及固定资产随同移转与李四,张三应以甲商号名义开立销售额100万元及税额5万元之三联式统一发票交付与李四,并依法报缴营业税。
该局呼吁,独资商号变更负责人,应特别注意相关规定,以免因漏开统一发票而受罚,民众如有相关疑义,欢迎拨打国地税免付费电话0800000321,该局将竭诚为您服务。
台北国税局表示,独资商号对外虽以商号之名义营业,实际上独资商号并非属法人组织,其权利义务主体为经营该独资商号之负责人,故独资商号於商业登记上虽为负责人之变更,实际上乃为商号权利义务之转让,是原负责人将该商号之存货及固定资产移转与新负责人时,纵为无偿移转,仍应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条第3项第2款、第32条及同法施行细则第19条规定,视为销售货物,按转让时之时价认定销售额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台北国税局举例说明,甲独资商号系使用统一发票之营业人,其负责人张三与李四签订让渡契约,约定将该商号之经营权转让与李四,并将价值新台币(下同)100万元之存货及固定资产随同移转与李四,张三应以甲商号名义开立销售额100万元及税额5万元之三联式统一发票交付与李四,并依法报缴营业税。
该局呼吁,独资商号变更负责人,应特别注意相关规定,以免因漏开统一发票而受罚,民众如有相关疑义,欢迎拨打国地税免付费电话0800000321,该局将竭诚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