壮世代政策与产业发展促进法 三读
立法院会今天三读完成壮世代政策与产业发展促进法,三读条文明定,「壮世代」指五十五岁以上有工作能力及意愿之国民;政府应於本法施行後两年内发布国家壮世代人口政策白皮书,并定期依其绩效及国内外情势发展定期检讨。
立法院社会福利及卫生环境委员会於去年十二月二日审查壮世代政策与产业发展促进法草案,由於国际上对高龄者、中高龄者均有明确定义,国内现行法律对「壮世代」无明确定义,且因立法涉及人民权益义务,行政部门起初对本法存有疑义,後虽举行公听会,提案的民众党立委吴春城也将草案廿一条条文浓缩为十四条条文,仍未化解各方疑虑。
审查会当天虽完成初审,但条文仅通过三条,委员会协商也因壮世代定义不明卡关,最後交立法院长韩国瑜主持的党团协商。
经过民进党团与行政部门沟通後,於三日达成初步共识,建议将壮世代定义为五十五岁以上有工作能力及工作意愿之国民,及不设基金、不设专责办公室,专责单位改国发会、不於两年内修相关法规,并於昨天达成党团协商共识。
三读条文规定,为因应超高龄社会,促进国家政策制定与产业发展能因应人口变迁所生的新社会与市场结构,翻转银发海啸转为国家发展动力,降低年轻世代负担,实现世代经济循环目标,维护壮世代人权与尊严,创造跨龄共荣,韧性永续之目标,特制定本法。
本法之主管机关为国家发展委员会,三读条文明定,政府应积极推动、辅导壮世代产业之发展,培植壮世代新创及产业链。另外,主管机关应至少每5年办理全国性壮世代状况调查,出版统计报告。
本法除要求政府应於就业、医疗、教育、数位、文化、观光、农业、地方创生等面向著力,并建立壮世代相关统计资料,并每年公布;各级政府定期召开会议或论坛,协调、谘询、审议及规划推动壮世代政策。
三读条文明定,政府应宽列壮世代事务预算,合理分配及运用,确保经费符合政策所需。三读条文规定,本法自中华民国一一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立法院社会福利及卫生环境委员会於去年十二月二日审查壮世代政策与产业发展促进法草案,由於国际上对高龄者、中高龄者均有明确定义,国内现行法律对「壮世代」无明确定义,且因立法涉及人民权益义务,行政部门起初对本法存有疑义,後虽举行公听会,提案的民众党立委吴春城也将草案廿一条条文浓缩为十四条条文,仍未化解各方疑虑。
审查会当天虽完成初审,但条文仅通过三条,委员会协商也因壮世代定义不明卡关,最後交立法院长韩国瑜主持的党团协商。
经过民进党团与行政部门沟通後,於三日达成初步共识,建议将壮世代定义为五十五岁以上有工作能力及工作意愿之国民,及不设基金、不设专责办公室,专责单位改国发会、不於两年内修相关法规,并於昨天达成党团协商共识。
三读条文规定,为因应超高龄社会,促进国家政策制定与产业发展能因应人口变迁所生的新社会与市场结构,翻转银发海啸转为国家发展动力,降低年轻世代负担,实现世代经济循环目标,维护壮世代人权与尊严,创造跨龄共荣,韧性永续之目标,特制定本法。
本法之主管机关为国家发展委员会,三读条文明定,政府应积极推动、辅导壮世代产业之发展,培植壮世代新创及产业链。另外,主管机关应至少每5年办理全国性壮世代状况调查,出版统计报告。
本法除要求政府应於就业、医疗、教育、数位、文化、观光、农业、地方创生等面向著力,并建立壮世代相关统计资料,并每年公布;各级政府定期召开会议或论坛,协调、谘询、审议及规划推动壮世代政策。
三读条文明定,政府应宽列壮世代事务预算,合理分配及运用,确保经费符合政策所需。三读条文规定,本法自中华民国一一五年一月一日施行。